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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因企业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未验先投、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治污设施...

11-12 作者:

近日有几家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接到当地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今天我们针对这些案例学习一下,希望能从中获益。

01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罚款20余万元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海区某五金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五金加工区、喷涂生产线正在生产,表面处理线未生产,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1.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于2017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11月擅自投入生产;2.喷涂生产线的加热炉使用生物质燃料进行加热,加热时产生的废气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经烟管收集后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酸洗线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已投入使用。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罚款1.3328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款21.25万元。综上,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22.5828万元。

02

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罚款4万元

宿迁市广利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宿城区龙河镇政府申请对其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原料为镀锌方管;主要生产工艺为:切割-组装-电焊-喷塑-烘干-包装;主要污染物为电焊废气及喷塑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无污染物治理设施。该公司提供了2018年9月6日宿城区发改局备案的年产10000米栏杆项目备案证,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编制完成,因园区规划环评未完成,所以暂未取得环评(文件)批复(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肆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03

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产,罚款20万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交办对宿城区耿车镇相关企业污染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宿迁市腾翔塑业有限公司混料工序未作业,(该工序)配套建设布袋除尘设施;四条挤出生产线有两条在生产,挤出、切割等设备正在运行,有产品产出,挤出口和混料机顶部设有集气罩,与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相连,但光氧催化设备的引风机未开启,电源指示灯不亮,电压表盘刻度处零位置;在布袋除尘器南侧位置可见标记为大小风机、光氧和脉冲电源开关,处于关闭位置;混料车间混料机未作业,车间有PVC树脂粉和石粉等原料,地面及墙壁可见明显粉尘;挤出生产线的挤出机冷却水经地面水沟流至车间东侧一水池内,未见外排。另外,该公司生产车间北侧院内有多台废旧塑料加工设备,未通电,无使用痕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年产800吨PE塑料颗粒、50万米PVC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
2、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
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年产800吨PE塑料颗粒、50万米PVC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三个月内改正到位;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04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治污设施,罚款8万元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墨瑟世家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建设小型污水处理站处理漆雾处理废水,建设UV光解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涂装废气、UV底漆废气及白乳胶废气,但检查时上述环保设施均未建成,喷漆车间虽有废气收集系统,但收集的废气通过排气筒直排外环境,另外,用于暂存漆雾处理废水的水泥收集池已有半边损坏,失去收集废水的功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捌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限一个月内改正到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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